1、点击页面右上角 ···

2、然后点击 “在浏览器打开”即可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混凝土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06-02

广告

福建省颁布《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要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一品一码追溯制度,覆盖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政府将建立追溯平台,各部门协同监督,确保食品安全,同时鼓励生产经营者参与信息追溯,并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不遵守追溯规定的生产经营者将面临警告或罚款。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赵龙

2024年2月7日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2024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在生产、加工、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实施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一品一码,是指按照追溯编码规则对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领导,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协调机制,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以及本部门省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运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追溯码规则、追溯数据传输格式与接口规范等标准,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省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运用,并将本部门省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与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实现追溯信息的互通互享,健全并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源头环节准出制度,对相关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海关可以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要,配合提供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接追溯系统、录入信息提供指导、培训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激励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信息追溯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将其自建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与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对接,按照规定导入追溯信息。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作为评价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可以按照规定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相关部门明确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具体类别品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下列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

  (二)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

  (三)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口商;

  (四)食品生产企业;

  (五)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

  (六)中型及以上超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

  (七)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

  前款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统称为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外的其他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确需纳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相关部门明确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其他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第十二条  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汇集相关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信息,通过编码识别、身份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和验证管理,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等信息的共享。

  支持本省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对接,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跨省信息追溯。

  第十三条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源头赋码,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按照编码规则生成追溯码,追溯码应当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传递,实现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

  追溯码可以印刷或者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或者附随标签标识上,追溯码记载信息应当与产品相符合。

  鼓励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展示追溯码。

  第十四条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录入电子化追溯信息,通过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将追溯信息推送给购货者,并生成追溯凭证,追溯凭证的电子凭证具有与相应纸质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

  其他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查验追溯凭证确认供货者提供的追溯信息。

  第十五条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直接录入追溯信息,或者将自建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与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对接导入追溯信息。

  追溯信息应当准确、规范、完整,不得录入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等信息录入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形成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

  前款规定信息发生变更的,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更新录入电子档案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和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中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查验确认追溯凭证,视为履行了相应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有关部门不得再要求其采用纸质方式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应当在食用农产品销售交付时实施源头赋码,如实录入下列追溯信息:

  (一)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

  (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以及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格凭证。

  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参照前款规定实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

  第二十条  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在粮食出库前实施源头赋码,如实录入原粮或者政策性粮食的粮食品种、数量、生产地、进货日期、销售(出库)日期、粮食出库检验报告,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口商应当在销售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时实施源头赋码,如实录入下列追溯信息:

  (一)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

  (二)购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在食品销售或者配送时实施源头赋码,如实录入下列追溯信息:

  (一)食品生产企业销售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销售日期等,以及购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配送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以及订餐者或者配送门店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应当如实录入销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追溯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销售日期和生产者名称,以及购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追溯信息。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中型及以上超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采购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采购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36小时内,如实录入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日期和生产者名称,以及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追溯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其总部统一录入或者确认追溯信息,并将配送清单以及相应追溯信息推送到所属经营门店。

  第二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查验入场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督促入场销售者录入或者确认追溯信息。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可以通过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查询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相关的追溯信息。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和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通过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向消费者展示的追溯信息不得含有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内容,但该内容涉及的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同意公开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的数据安全,根据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的要求设定其工作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数据查阅权限,并以电子形式保留查阅痕迹。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通过随机抽查、全链条核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加强对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将有关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录入或者接收确认了与进货查验相关的追溯信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其他食品相关产品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原粮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的企业。

  中型及以上超市,是指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超市。

  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不含150平方米),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上(不含75座)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免责声明)

广告

相关资讯

湖北:2024年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无线电行政许可事项办结情况汇总表(9月份第2批)

混凝土 09-15

中国中铁:桥成“鼎”立——写在G3铜陵长江公铁大桥合龙之际

水泥,混凝土 09-03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23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的通报

水泥,混凝土 09-03

第五届交通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开始申报

混凝土 09-02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拟新增纳入江西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名单的公示

水泥,混凝土 08-29

平陆运河极致逐绿 3.3亿方土石方物尽其用各得其宜

水泥,混凝土 08-28

北京轨道交通二十二号线河北段盾构掘进过半 台车地下变身出入自由

混凝土 08-28

平陆运河马道枢纽上闸首中墩输水廊道顺利封顶

混凝土 08-14

7月65家典型房企 融资总量创今年来新高

水泥,混凝土 08-10

创价值 谱新篇 | 参加“南南合作”项目交流、新增2家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入选首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项目……

水泥,混凝土 08-07

中国交建:中共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混凝土 08-06

10支专业技术力量指导帮扶一线排查汛期公路风险

混凝土 08-06

平陆运河企石枢纽下闸首中墩上游块廊道顺利封顶

混凝土 08-06

揭阳港前詹作业区通用码头一期工程(一标段)交工验收

水泥,混凝土,骨料 08-04

海南省首个智慧梁场落户洋浦疏港高速 造桥也能“搭积木”

水泥,混凝土 08-01

上半年天津经济运行平稳 GDP同比增长4.9%

混凝土 07-26

“新鲜”开仓!首日货物入库超200吨 中交卖货郎运营总部暨农业数字化产业园正式启用

混凝土 07-24

西藏上半年GDP增长6.1%

混凝土 07-24

中卫黑山峡黄河大桥主塔封顶 宁夏即将迎来第21座黄河公路大桥

混凝土 07-21

苏州发布低空空中交通规则

混凝土 07-18

房企交付状况 有望持续改善

水泥,混凝土 07-16

发挥内河水运价值 高质量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水泥,混凝土 07-10

湘江上跨度最大的独塔斜拉桥顺利通车

水泥,混凝土 07-06

习近平总书记贺信凝聚信心:深中通道开通,中国式现代化照进现实

混凝土 07-01

鄂豫两省黄金水道关键工程:双沟航运枢纽泄水闸施工完成,加速连接两省航运通道

混凝土 06-30

闽东日报·新宁德客户端

水泥,混凝土 06-22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混凝土 06-19

多地密集调度经济运行,力求半年任务“双过半”

混凝土 06-19

西拉沐沦特大桥通车:创新工程连接一带一路,助力区域经济与文化交流

混凝土 06-19

[甘肃省建设投资]甘肃建投交通供应链公司与白银公司签署8.5亿铜精矿销售大单

混凝土 06-12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2024年广东省应用场景典型案例

混凝土 06-06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23年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情况的通报

水泥,混凝土 06-04

上海楼市推出"以旧换新"活动,多家房企与经纪机构参与助力房产置换

水泥,混凝土 06-04

广东构建低空智慧物流体系

混凝土 06-03

华中首例:中交卖货郎智慧产业园竣工,打造农业数字化低碳新标杆

混凝土 05-3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混凝土,光伏,储能,氢能 05-30

常泰长江大桥主航道桥八百吨钢桁梁精准就位

混凝土 05-30

房地产板块飙涨,两大利好传闻提振市场,地方政府或购存量住房?

水泥 05-15

万亿市场规模来袭!低空经济爆发,开启天空新GDP时代

水泥 05-08

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

水泥 05-08

公募REITs市场回暖:价格反弹,增量资金涌入,政策支持扩容加速

水泥,混凝土 05-06

平陆运河企石枢纽船闸首块输水廊道封顶,助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混凝土,骨料 05-05

中交二航局:党建引领,匠心筑桥,赋能湖北高质量发展

水泥,混凝土 04-30

平陆运河三大枢纽船闸主体施工启动,青年枢纽进入新阶段

混凝土 04-29

全球最大绿色机制砂基地配套码头竣工,助力黄石产业升级转型

混凝土,骨料 04-24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下深层水泥搅拌桩法施工质量控制与检验标准》的公告

水泥,混凝土 04-19

重庆巫云开高速C1标团滩河特大桥连续梁双幅合龙,重大进展促全线通车!

混凝土 04-18

匠心致远,盐田东港一期工程上部结构施工启动:高质量打造世界级港口

水泥,混凝土 04-10

南京龙潭长江大桥主桥合龙:1560米一跨过江,加速联通苏皖,助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混凝土 04-04

中交三航局宁波分公司承建的温州港瓯江港区灵昆作业区工程荣获2023年浙江省“平安工地”称号

混凝土 04-02

加载中...
缩小

放大
  • 标准
  • 特大
取消
发布
发布成功

打开水泥网APP阅读

取消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