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款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安全函〔2025〕19号)中“地方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属地所有生产销售企业每月检查一次,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全覆盖检查一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至少全覆盖检查一次。
|
目前共11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95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11家生产企业名单如下:易普力向红(湖南)机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易普力湘南(湖南)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易普力一六九(湖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邵阳三化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南岭民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岳阳南岭民用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怀化南岭民用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南岭衡阳民用爆破服务有限公司、郴州七三二零化工有限公司、湖南雷鸣西部民爆有限公司、葛洲坝易普力湖南二化民爆有限公司。
95家销售企业名单如下:岳阳鸿鑫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湖南神斧向红民爆服务有限公司、平江县海杨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湖南神斧向红民爆服务有限公司临湘长安分公司、湖南神斧向红民爆服务有限公司华容分公司、湖南神斧向红民爆服务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益阳益联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桃江县二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安化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怀化市物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市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芷江经营分公司、湖南省怀化市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湖南省怀化市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鹤城分公司、沅陵县神力民爆器材销售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辰溪县吉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中方县瑞安民爆器材物资有限公司、中方县瑞安民爆器材物资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中方县瑞安民爆器材物资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中方县瑞安民爆器材物资有限公司洪江分公司、中方县瑞安民爆器材物资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常德市昌泰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昌泰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鼎城分公司、常德市昌泰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分公司、常德市昌泰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分公司、常德市昌泰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临澧分公司、郴州市发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嘉禾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汝城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北湖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资兴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桂阳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区东方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永兴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安仁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临武县舜安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株洲震春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攸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市民用爆炸物品专营有限公司、炎陵县民爆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永利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桑植分公司、慈利县二化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衡阳市宏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耒阳神斧民爆物资有限公司、湖南南岭衡阳民用爆破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县分公司、湖南南岭衡阳民用爆破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常宁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衡南县奕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祁东县鼎兴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衡山县益兴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衡东县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娄底市娄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涟源市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永盛民爆物品有限责任公司、新化县湘晖民爆物品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娄星区辰润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世奥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湘西自治州瑞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湘西自治州瑞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分公司、湘西自治州瑞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龙山分公司、湘西自治州瑞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永顺分公司、湘西自治州瑞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保靖分公司、湘西自治州瑞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泸溪分公司、湘西自治州瑞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凤凰分公司、湘西自治州瑞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古丈分公司、邵阳市宝联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邵阳三化有限责任公司洞口县分公司、邵阳三化有限责任公司城步县分公司、隆回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武冈市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和顺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邵阳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新邵县三阳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新宁县三新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邵阳三化有限责任公司绥宁县分公司、邵东市三凯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双牌分公司、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永州市平安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湘乡市通力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湘潭市一六九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长沙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望城区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宁乡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花垣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澧县二化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擎科技有限公司。
|
一、生产
1.许可情况监督检查。包括检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超许可范围、超期限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配备齐全且运行正常,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建立隐患台账,对发现的隐患是否及时整改。
3.生产场所监督检查。包括检查生产车间的布局是否符合安全规范,核实生产场所的建筑结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生产场所的通风、降温、防潮等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4.仓储管理监督检查。包括检查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的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仓库的出入库登记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仓库内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是否符合规定。
5.人员管理监督检查。包括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是否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核实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查看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有培训记录,从业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6.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检查核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记录和报告,产品的标识、包装是否符合规定。
7.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包括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记录是否完整,演练效果是否达到预期;应急救援物资是否配备齐全,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物资处于良好状态。
二、销售
1.许可情况监督检查。包括检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期限经营等违规行为;查看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许可证的年度报告、换证等工作,相关手续是否完备;检查有无出租、出借、转让、买卖许可证的情况。
2.仓储管理监督检查。包括检查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如消防、防雷、防静电、防盗、监控、通风、降温、防潮等设施是否齐全且正常运行;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入库登记是否详细、准确,是否如实记录产品的品种、数量、流向等信息,账物是否相符;查看库存产品的码放、堆垛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量储存、混存等违规现象。
3.销售情况监督检查。包括检查的销售台账,核实销售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销售记录是否完整,是否与实际销售情况相符;是否存在违规销售、恶意竞争等行为。
4.人员管理监督检查。包括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核实销售人员、仓库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产品知识,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查看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人员培训档案,记录人员的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信息,是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5.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包括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记录是否完整,演练效果是否达到预期;应急救援物资是否配备齐全,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物资处于良好状态。
|
全年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
|
省工信厅安全保密与民爆物品管理处
|
否
|
一般检查
|
2
|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的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
(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
(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第十六条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
11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11家生产企业名单如下:易普力向红(湖南)机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易普力湘南(湖南)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易普力一六九(湖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邵阳三化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南岭民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岳阳南岭民用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怀化南岭民用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南岭衡阳民用爆破服务有限公司、郴州七三二零化工有限公司、湖南雷鸣西部民爆有限公司、葛洲坝易普力湖南二化民爆有限公司。
|
检查资料
1.年检表内容填写属实情况
2.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3.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情况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7.上年度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
|
3月底前完成
|
非现场检查
|
1
|
省工信厅安全保密与民爆物品管理处
|
否
|
一般检查
|
3
|
监控化学品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
经营(含进出口)、使用、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企业;进出口、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企业;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目前共23家企业。 23家企业名单如下:湖南海利常德农药化工有限公司、湖南沅江赤蜂农化有限公司、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硕化工有限公司、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银河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省湘中制药有限公司、湖南科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瑞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湖南津久远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阿斯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棓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怀化泰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新化县湘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久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昊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湖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郴州中化氟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
1、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基础管理监督检查:人员配备以及对公约和条例熟悉情况、接待国际核查工作预案、数据宣布、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基础技术资料和生产环境、质量检验计量控制、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及相应的设施。 2、接受国际禁化武组织核查资料准备监督检查:视察前情况介绍、生产原始记录、原料出入库记录、成品出入库及销售记录、生产能力评估、物料平衡分析(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企业地理位置及交通图、厂区平面位置图、设备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 3、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情况监督检查: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销售情况、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情况、监控化学品进出口。
|
根据国家禁化武办检查方案确定的时间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
|
省工信厅原材料工业处(省禁化武办)
|
否
|
专项检查
|
4
|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企业(抽查约20家)
|
1.是否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 用批准文件;
2.是否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 用批准文件载明的使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 限、使用率要求等事项以及特别规定事项使用无线电频率;
3.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当 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4.是否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 扰;
6.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证的情况;
7.取得无线电频率许可2年内是否使用;
8.是否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9.是否按要求报送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
10.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
全年
|
现场检查
|
1
|
省工信厅无线电管理处
|
否
|
一般检查
|
5
|
对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企业(抽查约20家)
|
1.是否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 用批准文件;
2.是否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 用批准文件载明的使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 限、使用率要求等事项以及特别规定事项使用无线电频率;
3.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当 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4.是否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 扰;
6.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证的情况;
7.取得无线电频率许可2年内是否使用;
8.是否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9.是否按要求报送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
10.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
全年
|
现场检查
|
1
|
省工信厅无线电管理处
|
否
|
一般检查
|
6
|
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企业(抽查约10家)
|
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包括是否按照型号核准各项参数要求进行生产,是否在产品上正确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2.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检查,检查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在工信部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备案。
|
全年
|
现场检查
|
1
|
省工信厅无线电管理处
|
否
|
一般检查
|
7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༯font>
4.《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工业节能监察部门依法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执行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统称工业节能监察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在工信部没有下达具体检 查任务前,无法确定检查对象数量)
|
1.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2.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
3.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4.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
5.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6.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7.工业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8.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情况;
9.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
10.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11.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
12.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
4月至12月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1
|
省工信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
否
|
专项检查
|
8
|
对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各种投诉与控告,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在建建筑工程工地(暂时无法确定检查对象数量)
|
1.建筑工程的墙体材料是否使用新型墙材。 2.是否取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3.是否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1
|
省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
否
|
一般检查
|
9
|
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省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企业,在建建筑工程工地(暂时无法确定检查对象数量)
|
1.是否违规使用袋装水泥。 2.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 3.是否施工现场机器搅拌混凝土、砂浆。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1
|
省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
否
|
一般检查
|
10
|
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汽车生产企业一致性的行政检查
|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2.《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3.《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子方案的通知》(湘安办函﹝2024﹞96号)附件2(三)开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一致性监督检查,督促省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内企业落实生产一致性管理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工信部。
|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抽查约8家)
|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际的技术参数是否与公告保持一致。
|
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4
|
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
|
否
|
一般检查
|
11
|
对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1.《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湘安发﹝2024﹞15号)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负责指导民用飞机制造业、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管理,配合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诚信体系建设。
2.《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子方案的通知》(湘安办函﹝2024﹞96号)附件2(二)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民机民船制造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为民机民船制造业企业提供安全生产专家指导服务,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落细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
民用船舶制造企业(抽查约8家)
|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4.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5.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建立和实施情况;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
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4
|
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市
|
否
|
一般检查
|
12
|
对民用飞机制造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1.《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湘安发﹝2024﹞15号)第八条⠂༯span>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负责指导民用飞机制造业、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管理,配合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诚信体系建设。
2.《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子方案的通知》(湘安办函﹝2024﹞96号)附件2(二)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民机民船制造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为民机民船制造业企业提供安全生产专家指导服务,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落细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
民用飞机制造企业
3家企业名单如下:山河星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翔东龙飞机有限公司、湘晨飞机工业有限公司(其中湘晨已停产3年,检查另外2家)
|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4.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5.安全环境、设施、设备维护情况;
6.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
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4
|
省工信厅军民融合产业处
|
否
|
一般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