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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的通知

混凝土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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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一目录五清单”,规范行政执法,涵盖分类检查、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强化监管与执法标准。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厅各派出机构,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分类检查目录、行政执法不予处罚清单、行政执法免予处罚清单、行政执法减轻处罚清单、行政执法从轻处罚清单、行政执法从重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1.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分类检查目录

2.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不予处罚清单

3.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免予处罚清单

4.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减轻处罚清单

5.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从轻处罚清单

6.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从重处罚清单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1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分类检查目录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实施机关

检查类别

法律依据

1

对权限内核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核准

机关

重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
第四十六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2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653号令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三款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3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653号令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款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4

对权限内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一般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
第四十六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5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即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全国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6

对监控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一般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588号令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监督检查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2号)
第五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
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开展无线电频率使用评估,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使用率等进行检查。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号)
第十二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对无线电台执照进行核验,对持照者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缴纳频率占用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核验和缴费情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
第三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检查。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使用人应当配合。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负责无线电监测及干扰查处、无线电监督执法、无线电检测、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有效期内,每年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使用率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第二款 许可部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无线电台(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2号)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工信部无〔2018〕285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负责无线电监测及干扰查处、无线电监督执法、无线电检测、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设备是否取得型号核准证、销售商是否进行销售备案。必要时可以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技术检测,但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附件2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不予处罚清单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附件3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免予处罚清单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附件4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减轻处罚清单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附件5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从轻处罚清单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附件6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从重处罚清单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无线电管理局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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