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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通知指出,一、各地方、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区域、领域发展重点,以《目录》为基础,出台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对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给予鼓励支持,为相关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各有关部门可以《目录》为基础,根据工作实际制修订细化目录、子目录或拓展目录,提高《目录》的可操作性,引导社会各界更好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三、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目录》与相关支持政策的衔接。《目录》印发实施前已开工的项目,产业类别认定仍可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执行;《目录》印发实施时已完成审批、核准、备案但未开工的项目,产业类别认定可自行选择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或《目录》执行。
四、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国内交流,推广支持相关产业发展的经验做法,推动绿色标准国际合作,逐步建立《目录》与相关国际绿色标准之间的互认机制。
五、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符合《目录》要求的境内项目或活动以及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境外地区的项目或活动提供金融支持。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展、资源环境状况、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
其中,《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中与水泥行业相关的主要有:绿色建筑材料制造;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和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节能降碳改造和能效提升;工艺改进和流程优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减排;工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业厂矿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业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噪声和振动污染治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废气回收利用;风力发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太阳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生物质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新型储能设施建设和运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多式联运系统与公转铁、公转水建设和运营;绿色技术产品认证推广。
具体来看:
绿色建筑材料制造
包括节能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节能玻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绿色工业化定制家装等绿色建材产品制造。建筑玻璃、墙体材料、绝热材料、防水与密封材料、陶瓷砖(板)等产品需符合《绿色产品评价建筑玻璃》(GB/T 35604)、《绿色产品评价墙体材料》(GB/T 35605)、《绿色产品评价绝热材料》(GB/T 35608)、《绿色产品评价防水与密封材料》(GB/T 35609)、《绿色产品评价陶瓷砖(板)》(GB/T 35610)等标准规范要求;预拌混凝土需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预拌混凝土》(HJ/T 412)等标准规范要求;建筑绝热材料需符合《建筑用绝热制品六溴环十二烷的限值》(GB/T 41077)等标准规范要求;外墙保温材料应使用消耗臭氧潜能值为0和全球升温潜能值较低的发泡剂,并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和能效提升
包括以实现锅炉(窑炉)能效提升为目的,采用设备和装备替代更新、技术改造、燃料优化、燃烧调整优化等技术手段,对锅炉(窑炉)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以及使用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和工厂余热、电厂乏汽、循环水余热等热力资源替代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燃料锅炉(窑炉)供热的节能技术改造。
余热余压利用
包括采用饱和蒸汽发电、烟气余热回收利用、煤气回收利用等技术,回收工业生产过程低品位余热余压余气等能源资源用于发电、工业供热或制冷、居民供暖或生产工艺再利用的设施建设或技术改造。余能利用需符合《工业余能资源评价方法》(GB/T1028)、《工业余热梯级综合利用导则》(GB/T 39091)等标准规范要求。
节能降碳改造和能效提升
包括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等实现节能降碳改造和能效提升的活动。改造后需达到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规定的能效标杆水平。
工艺改进和流程优化
包括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等为目的,开展的工艺改进和流程优化活动,如绿色能源及原燃料替代、资源循环利用、环保减排改造、流程优化再造、低碳产品开发、原料低碳加工、冶炼技术突破、产品结构优化、绿色低碳产业链建设等。
数字化、智能化升级
包括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以提升工业生产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为目的,开展的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活动,如能源、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和重要物料等监测、管控系统及数据库建设,重点生产流程、环节及重要设备、系统等监测、分析、调度系统建设,数字化、远程化、无人化生产管理系统建设,生产线智能装备应用和智能化改造等。
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
包括将二氧化碳从工业生产、能源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或大气中分离出来,加以资源化利用、注入地层封存,如火电厂二氧化碳捕集、二氧化碳驱油、二氧化碳地质封存、生物质能碳捕集与封存、直接空气捕集等技术应用。
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减排
包括通过工艺改进和清洁生产等措施减少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如水泥行业通过非碳酸盐原料替代传统石灰石原料、冶金行业使用氢作为还原剂替代焦炭、钢铁行业采用电炉炼钢路线、玻璃行业应用先进的浮法工艺、化工行业使用六氟化硫混合气和回收六氟化硫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工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包括钢铁、水泥、焦化、锅炉、有色金属、建材、铸造、石化、化工等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高炉煤气和焦炉煤气精脱硫,低氮燃烧改造,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开展绩效等级提升改造。需符合国家、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以及《产业园区废气综合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4)、《燃煤烟气脱硝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GB/T34340)、《燃煤烟气脱硫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GB/T34605)、《钢铁烧结烟气脱硫除尘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GB/T 34607)等标准规范要求。
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包括电力、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及锅炉针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污染物开展的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改造。电力行业需符合《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519 号)、《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 年)》(发改能源〔2014〕2093 号)、《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 号)中超低排放标准等相关要求;钢铁行业需符合《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 号)中超低排放标准等相关要求;其他行业需符合本行业国家、地方超低排放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
工业厂矿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包括对工业厂矿中不经过排气筒的、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的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排放的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等进行控制,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开展绩效等级提升改造。需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和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工业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处置
主要包括尾矿、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化工废渣、除尘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回收、无害化处理和再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需符合《工业综合利用设备环境化设计导则》(GB/T 31513)、《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术语》(GB/T 3491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24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等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以及《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等支持范围。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包括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噪声和振动污染治理
包括工业企业噪声和振动污染治理、交通噪声和振动污染治理、建筑施工噪声和振动污染治理、社会生活噪声和振动污染治理以及宁静住宅和宁静小区建设等。需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
包括钢铁、石油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聚)氯乙烯生产行业无汞化改造等。需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和《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氮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铝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铅锌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电解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包括油母页岩、油砂、伴生天然气等能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铁、锰、铬等黑色金属矿产中低品位矿、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铜、铅、镍、锡、铝、镁、金、银等有色金属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以及高岭土、铝矾土、石灰石、石膏、磷矿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伴生矿综合开发利用。工艺、产品等需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在提取有价组分、建材生产、工程建设(含房屋、基础设施等)、塌陷区治理、采空区充填、生态修复、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等领域的应用,危险废物的利用。如煤矸石和粉煤灰在工程建设、绿色建材生产以及盐碱地、沙漠化土地生态修复等领域利用,金属尾矿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及整体利用,采矿废石制备砂源替代材料和胶凝回填利用,赤泥在道路材料中应用及回收铁、碱、氧化铝,钢渣微粉、冶金烟灰作混凝土掺合料在工程建设领域应用,冶炼渣、化工废渣、工业副产盐中回收稀有稀散金属和稀贵金属等有价组分,废旧滤袋熔化拉丝制纤维的循环利用,电石渣制备水泥、新型建材,磷石膏在水泥、土壤调理剂、硫酸、新型建筑材料生产中的利用,脱硫石膏、柠檬酸石膏在绿色建材和石膏晶须等新材料生产中的应用,工业副产石膏的资源化、高价值化利用等。工艺、产品等需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技术、产品的评价参照《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评价导则》(GB/T 32326)、《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与质量安全评价技术导则》(GB/T 32328)。
废气回收利用
包括对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等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气进行能源化、原料化、资源化利用。如对荒煤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硫天然气等废气进行能源化回收利用和生产燃料乙醇等原料化利用,对工业氢气、甲烷、硫化氢、氯、氯化氢、二氧化碳等废气开展提纯生产纯氢、硫磺及二氧化碳耦合制甲醇等原料化回收利用,对高纯度二氧化碳等废气进行原料化、矿化、驱油等回收利用,对生产含氢氯氟烃和氢氟碳化物过程中副产三氟甲烷等废气进行资源化利用,对烟气、窑炉废气等含尘废气进行资源化利用,对废气进行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等。工艺、产品等需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和《产业园区废气综合利用原则和要求》(GB/T 36574)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风力发电设施建设和运营
包括陆上风电、海上风电等利用风能发电的设施建设和运营。需符合《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 51096)、《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T 51121)、《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大型风电场并网设计技术规范》(NB/T 31003)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太阳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和太阳能热利用等设施建设和运营。需符合《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 29319)、《独立光伏系统技术规范》(GB/T 29196)、《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范》(JGJ/T 264)、《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设计、安装及验收技术规范》(GB/T 34377)、《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6969)(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工业应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规范》(GB/T30724)、《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储水箱技术要求》(GB/T28746)、《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GB 50495)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生物质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包括以农林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为原料发电、供热及生产气体、固体燃料,以非粮农作物、农林剩余物、能源植物、地沟油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生物航空煤油、生物燃料乙醇、生物甲醇等生物质液体燃料,以及醇、电、气、肥等多联产示范等设施建设和运营。需符合《秸秆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762)、《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设计规范》(GB 50957)、《生物液体燃料建设项目生产准备和生产过程管理标准》(NB/T13006)、《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 51063)、《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运行与管理规范标准》(NY/T 2908)、《变性燃料乙醇》(GB 18350)、《车用乙醇汽油》(GB 18351)、《车用柴油》(GB 19147)、《B5柴油》(GB 25199)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项目参照《关于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项目建设通知》(国能发电力〔2018〕53号)执行。
新型储能设施建设和运营
包括钠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液流电池、铅炭电池、超级电容器等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重力储能,飞轮储能,火电、核电抽汽蓄能等各类新型储能技术及复合型储能技术的实证、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建设和运营。需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1 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1 年第 37号)、《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 号)、《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 号)、《“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22〕209 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和《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 51048)、《储能用铅酸蓄电池》(GB/T 22473)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
包括依靠自然力量或通过人工措施干预,对因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损毁和植被破坏等矿山生态问题进行修复,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稳定、损毁土地得到复垦利用、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和改善的相关活动。需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通则》(TD/T 1070.1)及分矿种专则、《矿山废弃地植被恢复技术规程》(LY/T 2356)、《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DZ/T 0287)、《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TD/T 1044)、《矿山土地复垦基础信息调查规程》(TD/T1049)、《矿山环境地质分类》(GB/T 22206)等有关法规政策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多式联运系统与公转铁、公转水建设和运营
包括集装箱、大宗货物、冷链物资、汽车整车、邮件快件等物资多式联运系统建设和运营,综合货运枢纽、铁路专用线建设以及促进公转铁、公转水的港口集疏运通道等相关设施建设和运营。
绿色技术产品认证推广
包括节能降碳、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等领域先进技术推广,人造板和木制地板、涂料、卫生陶瓷、建筑玻璃、太阳能热水系统、家具、绝热材料、防水密封材料、陶瓷砖(板)、纺织产品、木塑制品、纸和纸制品、塑料制品、洗涤用品、电冰箱、空调器和洗衣机、轮胎、快递封装用品等绿色产品认证和推广,计算机、复印机等节能产品认证和推广,硅酸盐水泥、平板玻璃等低碳产品认证和推广,水嘴、淋浴器等节水产品认证和推广,节能玻璃、保温材料等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推广,电子电器、建材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推广,有机产品认证和推广,绿色食品认证和推广,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再制造产品认定和推广,森林可持续经营及产品认证和推广,绿色交通基础设施认证和推广,可持续航空燃料认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认证等。需符合《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 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 2022 年第 61 号第二次修订)、《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第 1 号修订)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产品需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 号、2020 年第 59 号、2021 年第 43 号、2023 年第 24 号)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推行绿色低碳发展,既是水泥行业响应全球气候变化挑战、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也是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在迈向绿色低碳的道路上,水泥工业如何更好地引进节能减碳的新技术、新工艺?3月28-29日,中国水泥网将在杭州举办“第十三届中国水泥产业峰会暨TOP100颁奖典礼”,会议期间,将对水泥和供应商百强企业进行颁奖,同时邀请专家学者,中铁等施工建设单位共同探讨未来水泥行业发展新态势,凝聚合力,共创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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