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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休宁里庄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混凝土,骨料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03-30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批准了安徽休宁里庄抽水蓄能电站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意该1200MW电站建设,前提是需落实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污染控制等措施,包括避让生态敏感区、废水处理、扬尘控制、噪声管理、固废处置和环境风险防控等。项目须遵循环保“三同时”制度,进行阶段性和竣工环保验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休宁里庄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皖环函〔2024〕289号


长电(休宁)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休宁里庄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309-340000-04-01-925128,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为日调节纯抽水蓄能电站,装机容量为1200MW(4×300MW)。上水库位于休宁县月潭湖镇里庄村坞田沟上游,总库容1120万立方米,调节库容920万立方米;下水库位于休宁县月潭湖镇回溪村坞田沟中下游段,总库容1307万立方米,调节库容966万立方米。永久工程包括枢纽工程(上水库、下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和地面开关站等)、永久道路、运行管理区等设施,临时工程包括导流工程、临时辅助工程(施工支洞、场内临时道路和风、水、电线路等)、临时设施(施工工厂、承包商营地等)等。工程永久征地约3025亩、临时征地约1350亩,布设场内永久道路约15.2公里、临时道路约26.2公里,设置1处库外石料场(休宁县海阳镇汪金桥村)、2处弃渣场、2处中转料场、2处表土堆存场。移民专项复建工程后期单独立项,根据需要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区域生态保护。进一步优化工程布置和施工方案,尽量避让区域内林地,减少工程占地面积和扰动范围,减缓工程建设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强化施工管理,不得违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敏感区;加强施工队伍和工作人员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教育指导,严禁猎捕或干扰、阻碍野生动物栖息和迁徙,依法依规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对评价区内南方红豆杉、银杏等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木名树及其生长环境优先进行避让,无法避让的实施移植保护;规范建设、使用弃渣场等大临工程,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施工过程及结束后及时实施复垦复绿、水生生态恢复等工作,并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全生命周期生态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保护措施,加强评价区内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栖息环境保护,确保项目建设造成的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活污水,砂石料系统、混凝土系统、机械修配废水以及隧洞施工排水等分类处理后回用,优化处理工艺,保证足够的处理能效,各类废水不得排入河流;弃渣场、转存料场及表土堆存场应科学设置拦挡设施和截排水设施,完善施工场地内径流导排、沉砂、蓄水设施,减轻水土流失,避免雨季水土冲刷等影响周边水体及月潭水库水质;加强地质预报,制定合理施工方案,做好地下水保护。施工期按照工程规范彻底清库,运行期强化库周植被保护,控制水土流失,定期打捞和清理,保证库区水质良好;根据河道生态需水及相关管理要求,保证下泄生态基流流量,减缓水文情势影响;上、下库按要求分别设置生态流量泄放管及流量在线监测设备。

(三)全面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扬尘防治,严格落实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抑尘措施;对开挖、爆破、临时堆料场等多粉尘作业面和道路定期洒水,确需长时间堆放的应转入密封库或采用覆盖措施;减少土石方远距离调运,道路及硬化地面应定期清扫,保持完好、清洁,控制运输车速,干燥大风天气时加密洒水频次,减轻道路扬尘影响;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的管理,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机械并落实编码登记要求,禁止使用超标车辆、施工机械;混凝土拌和系统、砂石料破碎筛分车间全封闭,安装集气、除尘及喷雾等设备,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规范建设运行。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运输时间,优先选择低噪声机械设备;上下库施工区及料场区采取必要的隔声、吸声措施,临近居住点的工段原则上夜间禁止高噪声施工活动,根据影响情况在施工道路临房屋一侧设置临时声屏障,严格控制车辆运输,减少对周边居民影响;做好爆破施工组织,优化爆破工艺,减少噪声、振动影响。运营期加强设备维护,源头减少噪声。

(五)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回收,施工弃渣优先回用,余下部分运送至弃渣场处理,不得随意遗弃,项目料场、弃渣场、加工系统、坝址等工程应最大限度做到挖填平衡,提高利用效率,进一步缩减料场、弃渣场规模;机修废油、变压器废油、废旧蓄电池等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落实电磁辐射防护措施,规范安装、运行主变压器、地面开关站、高压电缆等设施,确保运营期区域电磁环境满足相关限值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控。配套建设事故应急设施,加强废水和危险废物等管理,对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严格有效的防泄漏、防渗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风险防范应急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水库下闸蓄水前按规定进行阶段性环境保护验收;蓄水及运行期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库底清理报告等应作为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建成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项目属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MAD55M782M)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2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CcementAI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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