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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其中明确广州禁止、限制勘查开采的矿种和相应管理措施,严格限制建筑用花岗岩和水泥用灰岩开采,禁止开采金属矿、陶瓷土、长石矿。
《规划》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优化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明确本市禁止、限制勘查开采的矿种和相应管理措施,优先开展矿泉水、地热勘查,适度开发利用矿泉水和地下热水,严格限制建筑用花岗岩和水泥用灰岩开采,禁止开采金属矿、陶瓷土、长石矿。按照不同分区的资源状况适度进行资源产业布局,不再设置矿产勘查规划区块,全市共划分开采规划区块27个,涉及建筑用花岗岩、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页岩、矿泉水、地下热水5个矿种,主要分布在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黄埔区、白云区、天河区。
二是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采矿权准入管理,实行退补平衡、总量控制机制,规划期内采矿权总量控制在30个,其中建筑用花岗岩、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页岩等固体矿产采矿权不超过7个,矿泉水、地下热水等水气矿产采矿权不超过23个。新建(在建)矿山必须从绿色勘查、开采规模、开发利用水平、绿色矿山建设及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五个方面严格规范准入管理。落实市、区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
三是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2023年底前全市持证在采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新模式,加快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矿山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提升矿产资源资产权益管理水平。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
文件原文如下: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穗府办〔2022〕3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并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8日
广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目 录
总则
一、现状与形势
(一)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二)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
(三)第三轮规划实施成效
(四)形势与要求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三、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二)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三)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
(四)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四、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三)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四)加强矿产勘查和开发监督管理
五、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一)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三)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五)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七、规划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规划实施审查
(三)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与调整机制
(四)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五)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总 则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协调生态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在充分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发展绿色矿业,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矿业开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修正)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广州市矿产资源特点,制定《广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广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宏观调控和矿产资源管理、落实矿业权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目标年为2025年,展望至2035年。《规划》适用范围为广州市所辖行政区域。
一、现状与形势
(一)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广州市是广东省省会,广东省政治、经济、科技、教育和文化中心。广州市地处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的北缘,接近珠江流域下游入海口,其范围是东经112°57′至114°3′,北纬22°26′至23°56′。市辖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和增城11区,总面积7434.40平方千米。2020年末,广州市常住人口1874.03万人,户籍人口985.11万人。
广州市地形总体呈北高南低,最高峰为北部从化区与龙门县交界处的天堂顶,海拔为1210米。东北部为中低山区,中部为丘陵盆地,南部为珠江三角洲冲积平原。广州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地处低纬,年平均气温在21.5℃~22.2℃之间,具有温暖多雨、光热充足、温差较小、夏季长、霜期短等气候特征。广州市地处南方丰水区,境内河流水系发达,大小河流(涌)众多,水域面积广阔,集雨面积在10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共有22条,河宽5米以上的河流1368条,总长5597.36千米,河道密度0.75千米/平方千米。
“十三五”时期,广州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经济实力迈上了新台阶。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突破2.5万亿元,比2015年的1.8万亿元增加了约1/3,年平均增长约6%,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例为1.15:26.34:72.5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突破2万美元,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来源于广州地区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155.8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21.6亿元,年均分别增长4.4%和5.4%。
(二)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
1.广州市矿产资源概况。
已发现矿产47种(含亚种),矿产地820处;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30种,矿产地73处,其中大型矿区12处、中型矿区20处,小型矿区41处。主要矿产有建筑用花岗岩、水泥用灰岩、硝盐矿、煤、矿泉水和地下热水等。
矿产资源特点:金属矿产呈零星分布,规模较小,品位不稳定。建筑用花岗岩主要分布于从化区与增城区,矿石质量好、强度大,为优质建筑石料。水泥用灰岩分布于花都区赤坭镇、炭步镇,增城区派潭镇,从化区鳌头镇、吕田镇等地,矿石质量较好。矿泉水分布在白云区、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及从化区,属偏硅酸低矿化度矿泉水,水质优良,具有较好的开发潜力。地下热水资源集中分布在从化温泉至良口地区和从化灌村至增城高滩地区,温度为中低温型,地热田热能规模均为小型。
2.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
(1)地质调查工作程度。
广州市基础地质调查研究工作程度较高。基础地质调查始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陆续完成了区域地质调查、航空磁测、区域地球化学调查、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综合调查、城市地质调查、地质遗迹调查等多项基础地质调查工作,提交了一批基础地质成果报告。1∶5万区域地质调查基本覆盖全市。
(2)矿产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轮规划实施期间,主要勘查矿种为地下热水、矿泉水和钼矿。受区域成矿地质条件、勘查投入限制,总体勘查工作程度较低,以普查为主,少数达详查、勘探。随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投入增加,地下热水和矿泉水勘查程度不断提高。
(3)开发利用现状。
截至2020年底,全市登记采矿权22个,其中固体矿山采矿权7个、地下热水采矿权2个、矿泉水采矿权13个。登记矿山企业22家,从业人数939人。其中大型矿山11个、中型矿山5个和小型矿山6个。开采矿种主要为建筑用花岗岩、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页岩、地下热水、矿泉水和硝盐矿等。其中水泥用灰岩年开采量509.89万吨、建筑用花岗岩年开采量306.16万立方米、水泥配料用砂页岩年开采量21.51万吨、矿泉水年开采量51.98万吨、地下热水年开采量103.1万立方米,2020年矿业总产值5.86亿元。
(三)第三轮规划实施成效。
自第三轮规划(2016—2020年)实施以来,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强化规划实施管理,规范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高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平,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源支撑和保障作用,基本完成了规划目标。
1.基础地质研究程度不断提高。
第三轮规划实施期间,完成了4幅1∶5万区域地质调查(修编),面积约1920平方千米;完成了全市地质遗迹详查,南沙区、空港经济区、“一江两岸三带”和南站商务区等重点规划建设区域的专项地质调查,全市土壤地球化学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等专项地质调查工作;全面启动多要素城市地质调查。基础地质工作为广州市城市发展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了地质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信息需求提供服务。
2.矿业结构调整基本完成。
固体矿山数量控制、规模化开采雏形已基本形成,积极开发地下热水和矿泉水等优势矿种,矿山结构及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渐趋合理。2020年末,全市共有生产矿山22个,其中采石场6个,矿泉水13个,地下热水2个,硝盐矿1个;采矿权数量相比2015年减少10个,减少32%;大中型矿山16个,小型矿山6个,大中型矿山比例73%,较2015年提高4%;2015年矿业总产值14.56亿元,其中白云区龙归硝盐矿的矿业总产值为8.28亿元,其他矿种矿业总产值为6.28亿元,2020年由于龙归硝盐矿政策性关闭及其他矿山数量减少,矿业总产值为5.86亿元,与2015年除龙归硝盐矿外的矿业总产值基本持平,说明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已初具规模。现有开采矿山的“三率”水平全部达到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指标。
3.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稳步推进。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新理念,积极构建资源、环境和社会效益相协调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以大中型矿山为重点,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底,全市已建成15个省级绿色矿山,其中4个矿山已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有力推进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十三五”期间,投入资金1.04亿余元,对闭坑的5个矿山、6个在采生产矿山及个别历史遗留矿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整治面积214公顷。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归硝盐矿2017年至2020年共完成了除1口监测井外的其余50口采集井的封井闭坑,并进行日常巡查及地面沉降、地下水水位监测,治理恢复面积308公顷。“十三五”期间全市共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522公顷。现有露天开采矿山“边开采、边治理”,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4.矿政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改革不断深化,健全完善了规划审查制度,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矿山储量动态管理中应用空间数据库、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开发利用统计数据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法,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新设采矿权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使矿业权人珍惜、保护和集约利用矿产资源。
(四)形势与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巩固提升城市发展位势的关键阶段。广州是国家中心城市、省会城市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发展核心引擎,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中走在前列,这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及矿政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1. 加快推进为支撑服务广州规划建设的基础地质工作。广州市“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了新发展阶段“六个之城”和“八个新”的发展目标和方向,对地质工作提出了新需求新任务。新发展阶段的地质工作要为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布局、生态文明建设和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提供更全面、更坚实科学的基础地质资料支撑。
2. 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走绿色矿业发展道路是必然选择。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及矿山生态修复等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的一项常态化工作。通过积极引导矿山企业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升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水平,实现矿山“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协调发展,推动绿色矿业发展。
3. 适应矿业发展新常态,深化矿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政策措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执行,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净矿”出让,提升我市矿产资源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服从服务于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围绕“美丽宜居花城、活力全球城市”的目标,坚持生态优先,以推进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为主线,加快绿色矿业转型升级,把绿色发展要求落实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各环节,显著提升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水平,构建我市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在《广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储量状况与城市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做好规划基础调查和研究,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的基本原则:
1.坚持矿产勘查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根据我市主体功能区划和区域经济发展总体布局,围绕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结合矿产资源的禀赋优势,统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优化矿业产业结构,助力经济社会建设。
2.坚持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逐步优化开发利用布局,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在采和新建矿山必须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坚守生态保护红线,全面高质量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统筹协调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3.坚持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统一。
科学规划矿产资源各功能分区,指导矿业权的合理设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限定矿山企业最低开采规模,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对广州市主要矿产资源实行储备保护与开采总量控制。
4.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
坚持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大胆探索,推进“净矿”出让,鼓励引导“矿地统筹,先矿后地”的开发模式,落实矿产资源管理的改革。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加快推进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方式转变,进一步提升依法依规管矿用矿的能力和水平。
(三)规划目标。
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十四五”总目标和战略部署,结合矿产资源规划性质和作用,提出矿产资源规划目标:进一步提升公益性基础地质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建设能力,拓宽地质成果的应用领域;统筹协调矿业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优化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布局,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绿色矿业高质量发展,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绿色勘查、开采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显著提高;逐步强化技术创新能力,稳步提升科学管理和信息化水平;矿产资源管理体制逐渐完善,矿政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2025年规划目标
1.提升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支撑服务能力。
完成广州市多要素城市地质调查工作,开展重点规划建设区大比例尺高精度的专项地质调查,完成矿产资源矿地统筹开发利用调查研究,有序推进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等专项地质调查工作。
2.优化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布局,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生态保护与矿业开发协调发展。
结合环境承载能力、资源禀赋和区域产业布局等因素,科学布局和合理划定勘查开采区块,严格准入管理,做好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的衔接,在确保生态安全的同时,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内的矿业权实施差别化管理,统筹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形成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绿色矿业新格局。有效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强度,优化开发利用结构,优先勘查开采矿泉水、地下热水等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矿种。规划期内全市采矿权数量控制在30个以内,其中建筑石料采矿权不超过7个,矿泉水、地下热水等水气矿产采矿权不超过23个。
3.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
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现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到2025年,矿业产值达15亿元,水泥用灰岩与建筑用花岗岩的年开采总量分别可达600万吨/年与3000万立方米/年。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支持新建和现有建筑石料矿山企业增设机制砂生产线,显著提高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
4.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坚持落实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的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矿业产业转型升级,持证在采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实现同步治理,推进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5.提升技术创新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强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开展绿色矿业科技发展研究,加快勘查开采领域的理论研究及成果转化。提升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引进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汇聚、处理、分析矿产资源管理的数据信息,为绿色矿业和管理决策提供数据共享和应用服务。
6.深化矿政管理改革,提升矿政管理和服务水平。
全面深化落实矿政管理的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监督管理,引导矿产资源合理配置,鼓励矿山企业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积极推进矿业权“净矿”出让,优化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程序,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序高效,监管制度完善有力,矿政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2035年远景目标
全面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大比例尺高精度的地质调查工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与结构明显优化,形成矿山规模化、集约化有序规范开采新格局。先进技术设备在矿山企业普遍高效应用,建成一批大型的高新科技矿山企业,促进矿业经济高速高质量发展。绿色矿业发展模式全面形成,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矿业发展与经济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三、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广州市地处珠江三角洲地区,属于全省主体功能区的优化开发区域,以“美丽宜居花城、活力全球城市”作为城市发展的目标和定位,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推动生产和生活绿色化,加快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优先开展矿泉水、地热勘查,适度开发利用矿泉水和地下热水,严格限制开采建筑用花岗岩和水泥用灰岩,禁止开采金属矿、陶瓷土、长石矿。
(二)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根据广州经济和城市发展总体布局以及矿产资源分布状况,坚持“生态优先、环境保护”原则,在“三纵五横”生态廊道体系下,按照不同分区的资源状况适度进行资源产业布局。
——北部地区
包括从化区、花都区、增城区,属广州生态屏障区,优先保护生态环境,适度开采地下热水、矿泉水,增城区禁止开采固体矿产,从化区、花都区限制开采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页岩、建筑用花岗岩、大理岩。推进矿业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生产,建设广州市水泥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生产和供应基地。
——中部地区
包括荔湾区、越秀区、天河区、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为广州市城市发展中心区。实行生态优先,加强环境保护,禁止开采固体矿产,控制开采矿泉水和地下热水,严格限制开采总量。重点保护战略水源地。
——南部地区
包括番禺区和南沙区,属珠江口生态调节区和社会经济发展区。番禺区禁止开采建筑用石料,控制开采矿泉水,严格限制开采总量。南沙区作为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和承载门户枢纽功能的广州城市副中心,禁止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一切矿业活动,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
(三)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产业聚集”思路,综合资源禀赋、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环境承载、土地开发、生态修复等因素,优化资源勘查开发布局,科学合理配置资源。结合城市产业布局、乡村振兴战略和文化旅游,优先发展矿泉水和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建筑石料矿山实行总量控制,实现集约、节约、规模化开采。
依靠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大力建设建筑石料绿色矿山,转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引导鼓励矿山企业创建矿山开采—加工—装运智能化、高效化、环保化的发展模式,提高资源开采效益。在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鼓励具备配套用地条件的新建和在采矿山企业引进先进机制砂生产技术,并综合利用采石场覆盖层砂土、废石和排土场堆土以及建设工程产生的石料和拆除建筑混凝土块产生的石料,建设大型资源高度综合利用的建筑碎石与机制砂产业基地。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和谐的绿色发展新格局。推行“矿地统筹,先矿后地”的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利用模式,把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利用与土地开发利用、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建设统筹考虑、一体规划。鼓励我市矿山企业发展资源精深加工项目,延伸拓展矿业产业链条,提升产业附加值。
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引导建立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的建筑石料行业信息管理平台,系统汇集建筑石料供应、需求、价格等相关数据,精准开展产业信息、生产制造、采购销售等方面信息资源共享服务,逐步实现矿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升级。
(四)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1.勘查规划区块设置区划。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持续推进绿色勘查,严格限制污染环境和影响生态建设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根据国家、省地质调查工作总体部署,配合开展国家和省安排在广州市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矿产调查,加强政策信息引导和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的社会化服务。
本轮矿产资源规划不再设置矿产勘查规划区块,规划实施期间根据地质调查最新成果和历年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地质资料,适时组织开展勘查规划区块的更新补充,对勘查区块实行动态管理。
2.开采规划区块设置区划。
划分开采规划区块的目的是为了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进行开采数量总量控制、满足供应最小产能及最低开采规模控制,有效指导矿业权设置和整合,更好地规范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规模开发的要求,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程度、储量规模、开发利用现状、经济技术条件和矿山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科学、合理划分开采规划区块。
规划期内,全市共划分开采规划区块27个,其中空白区新设6个,已设采矿权调整2个,已设采矿权保留19个,涉及建筑用花岗岩、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页岩、矿泉水、地下热水5个矿种,主要分布在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黄埔区、白云区、天河区。
四、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在确保非金属矿产、矿泉水和地下热水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化前提下,合理管控矿业权投放时序和数量,实行退补平衡、总量控制机制,维持矿业权总量在一个合理的水平。规划期内采矿权总量控制在30个,其中建筑用花岗岩、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页岩等固体矿产采矿权不超过7个,矿泉水、地下热水等水气矿产采矿权不超过23个。
地下热水、矿泉水应根据资源条件使生产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地合理开采,严禁超量开采。落实开发监督管理措施,促进矿产资源节约、科学合理开发利用。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新型城镇化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的最新要求,结合矿产资源分布规律,优先在北部地区设置开采区块,控制设置数量,矿山之间应保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距离。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资源,建立节约、安全、环保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模式,提高开发利用水平。
(三)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新建(在建)矿山必须从绿色勘查、开采规模、开发利用水平、绿色矿山建设及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五个方面严格规范准入管理。
——绿色勘查准入
矿产勘查项目应符合绿色勘查标准。在道路施工和场地平整、驻地建设、勘查施工及环境修复等方面严格管控,实现对生态环境扰动最小化。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合理选择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方法、手段和设备等。在勘查全过程中避免、减少或控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勘查目的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的新勘查模式。
——开采规模准入
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结合实际情况,以矿山开采规模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为原则,对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实行限制:建筑用花岗岩100万立方米/年,水泥用灰岩150万吨/年,水泥配料用砂页岩20万吨/年,矿泉水3万立方米/年,地下热水5万立方米/年。矿山开采规模不低于最低开采规模标准。鼓励非金属矿山集约节约、规模开发和综合利用。
——开发利用水平准入
新建、扩建和延续开采矿山开发利用水平评价指标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价最低指标要求。采矿权人应按要求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价表,并对填报数据和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新建矿山不得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
——绿色矿山建设准入
新建、扩建和延续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矿山开发利用活动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具有健全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扩大矿区范围或在原矿区基础上重新出让的矿山,按新建矿山管理。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准入
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做到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确保矿区环境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做到边开采、边治理,修复、美化采区地表景观。
(四)加强矿产勘查和开发监督管理。
落实市、区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执法监督,以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为抓手,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开采活动。严格查处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和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矿山。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和执法罚没砂石土管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推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功能,依法强化对矿业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职责加强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和安全生产监管,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安全发展。
五、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一)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新理念,积极构建资源、环境和社会效益相协调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2023年底前全市持证在采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形成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的新格局。
根据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部署,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全面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政策和管理措施,对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强化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现有矿山应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提质达标,未达标的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助、企业主体、社会监督、共同推进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切实落实矿山企业责任义务,合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对未建成绿色矿山的全部纳入待建绿色矿山台账。根据矿种、开采方式、矿山生产经营情况、工作难易程度分解工作任务,制定阶段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实施和监督责任主体。
加强绿色矿山示范引领,树立矿山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智能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的先进典型。全市有矿业开采活动的行政区选择1—2个开发利用管理创新能力较强的矿山企业,以点带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突出政策引导、规划落实和监管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引导带动矿山将绿色矿业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全过程,加快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强化资源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新建(在建)和生产矿山严格按照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行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并达到预期目标。对历史遗留的闭坑和废弃矿山,要在国家、省部署的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基础上,查明历史遗留矿山底数,综合采用自然恢复、转型利用、工程治理等方式,统筹安排该类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
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新模式,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积极探索利用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矿山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探索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及推进生态产业化开发经营典型案例,提升矿产资源资产权益管理水平。
坚持开放发展理念,将矿山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与相关产业发展融合推进,探索矿山生态修复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文化旅游、养老疗养、养殖、种植等产业的融合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矿山生态修复的新技术新方法,尽快形成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全面推进我市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取得新成效。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空摄影等技术,提高我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水平,逐步健全完善市、区两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重点矿区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各类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变化情况,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掌握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指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提供依据。
(五)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1.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机制。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各级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宣讲力度,发挥行政监管作用,推动矿山企业积极主动高质量高标准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2.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保障。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规范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监管,采矿权人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其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用,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指导意见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提取,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通过专户、专账核算,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3.探索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激励机制。
探索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激励机制,按国家、省工作部署,推行“矿地统筹、先矿后地”的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利用模式,把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利用与土地开发利用、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建设统筹考虑,一体规划。在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因地制宜,适者推广,调动各方积极性,支持、鼓励企业综合利用建筑石料矿山覆盖层砂土、废石、排土场堆土及建设工程产生的石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确保规划实施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号)等法律及文件的相关规定,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篇章在详细解读和分析规划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从区域布局管控、能源资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及环境风险防控四个管控维度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管控和准入要求;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环境空气一类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区块提出了限制或禁止要求。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矿泉水和地热水矿区提出了禁止开发性和生产性的建设活动要求,并从保护水环境和大气环境等方面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优化调整建议,在认真落实规划环评篇章提出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准入要求及优化调整建议后,规划实施过程和规划实施后对生态环境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小到最低程度,可以达到规划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从生态环境角度来看,规划是可行的。
七、规划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坚决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修正),明确规划实施责任分工,加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工作,强化基层队伍建设,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保障规划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加强规划实施目标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规划实施目标的落实情况,提高相关单位的责任意识,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规划实施审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在审批矿产勘查、开发、保护和生态修复等项目时,应按照相应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强化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管理,坚持按照一个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主体,实行整体勘查开采,避免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集约节约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标准和条件的审查。
(三)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与调整机制。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调查,及时掌握实施情况,分析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和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经科学评估论证后,对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对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特别是当经济社会中出现一些重大变化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规划实施的评估工作,研究是否进行必要的规划调整工作。完成的评估报告经原批准机关备案后作为规划调整的依据。根据评估报告需要对规划目标指标进行调整,或涉及总量控制等约束性指标调整、勘查开发重大布局结构调整,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修正)规定程序办理。根据地质勘查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或需对已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进行调整的,应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提交调整理由、论证报告、调整方案、相关图件等材料,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规划调整应在公众监督下开展,以保证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科学合理和公正公平。
(四)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矿产资源规划的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和具体措施,重点包括开采总量是否按规划得到控制、矿业权设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布局结构是否按规划优化调整等。同时按照法律法规接受公众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通过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公众监督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并结合执法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中推广应用空间数据库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法。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有关信息系统,做好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实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储量和矿业权等基础数据库的衔接和共享,及时准确掌握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情况、矿山生态环境的变化及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情况,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2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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