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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该不应该有价格执法权?

水泥 成达睿信管理顾问冯晨晖 2016-07-15

2016年6月国内某市混凝土协会召开2016年行业会员大会,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质量控制价的决定》等文件。“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新签订的预拌混凝土合同,供应预拌混凝土的价格不得低于市住建委和协会网站2016年5月5日发布的“质量控制价”。

  2016年6月国内某市混凝土协会召开2016年行业会员大会,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质量控制价的决定》等文件。“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新签订的预拌混凝土合同,供应预拌混凝土的价格不得低于市住建委和协会网站2016年5月5日发布的“质量控制价”;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在2016年7月15日前完成变更;对查实有违反“质量控制价”等行为的会员,提供给市或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通知》规定予以查处。

  据该协会官网报道,该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在会议上讲话时指出:7月1日起,如果再有低于质量控制价签订合同等情况,总站作为执法部门,会从严从重打击,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在其讲话即将结束时,该站长再次强调,7月1日开始,总站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不遵守质量控制价的情况,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各位,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为质量控制价保驾护航,你怎么看?笔者以为,这个站长好威武的表态、好坚决的态度!敢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的站长,你什么时候拥有了价格执法的权力?是谁赋予你的这个权力?

  对于某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所谓的“如果再有低于质量控制价签订合同等情况,总站作为执法部门,会从严从重打击,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笔者以为应该予以反对。原因至少有四:

  第一,保障质量是混凝土企业的义务,但自由定价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权力,不容侵犯。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作为建筑企业以及服务于建筑企业的混凝土公司,有义务生产出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其实,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不仅是建筑和混凝土企业的义务,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企业的义务;如果有企业不能履行好这个义务,社会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对不能保证质量的企业进行惩处,消费者或者客户应该通过自由选择权对其进行淘汰。从这个角度讲,抓质量任何时候都无可厚非!

  但是,将质量问题与价格问题等同,这个逻辑不一定可以成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拥有了采购的独立决策权,消费者或者客户对物美价廉的追求永远都值得尊重,为此,想方设法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服务,通过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服务以赢得更大的市场,应该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必然选择。 只要我的产品服务能够保证质量,只要我的产品服务有客户价值,以比竞争对手更低的价格来定价就是企业的天然权利,谁都不应该有权力对此进行干涉!

  当然,只要企业能够生存,只要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可以保证而且客户可以认可,企业也可以选择定一个更高或者适中的价格,这也是企业自己的权利,谁也不应该有权利对此进行干预。无论是混凝土协会,还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你们都没有干涉企业定价权的权力。

  换句话说,真正管理优秀且实力雄厚的企业,愿意选择战略性的亏本,愿意选择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降价来挤压竞争对手生存空间、通过降价实现行业优胜劣汰,我就这样定价你协会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管得着吗?你只要管好质量,管好那些在价格恶性竞争时代无法提供质量合格混凝土的企业,发现他们并且淘汰他们就够了,对吗?

  第二,最应该控制的是质量,而不是价格。

  作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关注混凝土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无可厚非,查处不能满足建筑工程安全质量要求的建筑企业乃至混凝土企业也是你的本职工作,可是,从什么时候起,“以低于质量控制价签订合同”等同于“疑似质量有问题”需要你去查处了?

  从该协会发布的有关文件及会议新闻稿我们可以看出,该协会及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现在更关心的是价格,而不是质量。

  企业签订合同的价格,低于质量控制价,你政府主管部门就要严厉查处,发现一起打击一起,那莫非意味着,企业签订合同的价格,只要符合或高于质量控制价,你就不用主动工作主动检查了?谁能保证这样的混凝土企业质量一定不出问题?如果这样的企业混凝土质量出问题而主管部门没有主动查处,那到底是谁的问题?要不要承担责任?

  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建议还是应该回到自己的本职工作上来,更加积极主动去关心混凝土的质量,切实帮助社会把住建筑质量的关口吧,这才是这个部门存在的真正价值!

  第三,以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的名义搞质量控制价是变相的保护价格,不利于去产能,和供给侧改革的宏观政策不一致。

  众所周知,十八大以来,调结构、去产能已经成为国家宏观政策的重要内容,钢铁和煤炭行业的去产能,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水泥混凝土行业,其实也面临严重的去产能的压力。

  在如此大的宏观环境下,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为混凝土质量控制价保驾护航,实际上是帮助没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赢取了本不应该有的利润空间,延续了其企业生命,丝毫无助于市场淘汰机制的有效发挥,对去产能没有助益。

 第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质量控制价可能最后也保不住。

  即使协会和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力推所谓的质量控制价,笔者以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很难得到执行。

  如果以所谓的质量控制价与客户签协议,客户有可能会认为价格较高难以接受因而会不断找更多混凝土企业询价,而不同的企业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签下来合同就意味着自己有生意做,因此不排除相当一批混凝土企业实际签订合同时真正的成交价会低于质量控制价。

  在具体操作上,碍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力,他们只需要在协议上签署一个不低于质量控制价的价格,背后再签署一个补充协议以将真正的意图落实到位,其实就足够了。可以预测,一大批阴阳合同出现将很难避免;毕竟,不同的搅拌站还是隶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

  小结。

  中国混凝土行业是一个市场化非常充分的行业,优胜劣汰应该成为这样行业的必然选择,政府及社会应该为这个行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帮助客户守护住质量等底线。

  在需求总体下滑、价格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利润空间被压缩的今天,笔者尊重所有企业对于利润的追求,也理解相当一部分企业渴望能够有一个合理的价格空间以保证盈利的想法;同样,笔者尊重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在捍卫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权威,认为应该强化建筑质量方面的执法。

  然而,对于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为质量控制价保驾护航的行为,笔者依然认为应该予以反对。

  李克强总理曾经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对于混凝土这样一个充分市场化竞争的行业,笔者以为,某市协会通过的《关于执行质量控制价的决定》也还远远没有达到法律的层面,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混凝土企业的自由定价权应该得到尊重,这属于对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

  同时,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为混凝土质量控制价保驾护航的行为,并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这属于对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如果社会对于某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为混凝土质量控制价保驾护航的行为不予以反对,未来不排除将有更多地区会跟进,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将不可低估。

编辑: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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