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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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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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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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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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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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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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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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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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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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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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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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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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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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款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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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省工信厅安全保密与民爆物品管理处 市级、县级:具体业务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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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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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
1.许可情况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生产场所监督检查
4.仓储管理监督检查
5.人员管理监督检查
6.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7.应急管理监督检查
二、销售
1.许可情况监督检查
2.仓储管理监督检查
3.销售情况监督检查
4.人员管理监督检查
5.应急管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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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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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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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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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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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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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
(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
(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第十六条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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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安全保密与民爆物品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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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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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资料
1.年检表内容填写属实情况
2.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3.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情况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7.上年度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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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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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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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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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控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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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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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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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省工信厅原材料工业处(省禁化武办) 市级、县级:具体业务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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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含进出口)、使用、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企业;进出口、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企业;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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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基础管理监督检查
2.接受国际禁化武组织核查资料准备监督检查
3.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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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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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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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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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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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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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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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无线电管理处及省工信厅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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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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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 用批准文件
2.是否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 用批准文件载明的使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等事项以及特别规定事项使用无线电频率
3.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当 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4.是否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6.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7.取得无线电频率许可2年内是否使用
8.是否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9.是否按要求报送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
10.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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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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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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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派出机构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工信厅指派具体单位负责或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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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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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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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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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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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无线电管理处及省工信厅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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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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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2.是否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以及特别规定事项使用台(站)
3.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时应当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4.是否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5.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6.是否故意收发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
7.是否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8.是否对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和卫星地球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9.是否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10.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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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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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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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派出机构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工信厅指派具体单位负责或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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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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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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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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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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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无线电管理处及省工信厅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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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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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查;
2.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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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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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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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派出机构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工信厅指派具体单位负责或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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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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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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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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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4.《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工业节能监察部门依法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执行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统称工业节能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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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省工信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市级、县级:具体业务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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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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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2.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
3.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4.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
5.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6.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7.工业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8.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情况
9.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
10.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11.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
12.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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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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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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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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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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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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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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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各种投诉与控告,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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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市(州)或县级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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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建筑工程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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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的墙体材料是否使用新型墙材 2.是否取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3.是否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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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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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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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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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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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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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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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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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市(州)或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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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企业或在建建筑工程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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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违规使用袋装水泥 2.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 3.是否施工现场机器搅拌混凝土、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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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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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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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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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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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汽车生产企业一致性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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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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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2.《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3.《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子方案的通知》(湘安办函﹝2024﹞96号)附件2(三)开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一致性监督检查,督促省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内企业落实生产一致性管理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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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市级:具体业务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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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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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际的技术参数是否与公告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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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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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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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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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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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湘安发﹝2024﹞15号)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负责指导民用飞机制造业、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管理,配合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诚信体系建设。
2.《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子方案的通知》(湘安办函﹝2024﹞96号)附件2(二)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民机民船制造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为民机民船制造业企业提供安全生产专家指导服务,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落细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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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市、县级:具体业务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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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船舶制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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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4.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5.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建立和实施情况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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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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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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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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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飞机制造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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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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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湘安发﹝2024﹞15号)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负责指导民用飞机制造业、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管理,配合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诚信体系建设。
2.《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子方案的通知》(湘安办函﹝2024﹞96号)附件2(二)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民机民船制造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为民机民船制造业企业提供安全生产专家指导服务,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落细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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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省工信厅军民融合产业处
市、县级:具体业务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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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飞机制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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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4.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5.安全环境、设施、设备维护情况
6.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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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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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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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厅法规处(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1-88955453;电子邮箱:hnsjxwfgc@163.com)和省司法厅(联系电话:0731-84588562,电子邮箱:zhifajianduchu11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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