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07-03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4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施卫东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对日用玻璃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减产应采取灵活处置措施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2020年6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下称《指南》)中,对玻璃等39个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重点行业制定了绩效差异化指标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规则。2024年1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中指出,“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大气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针对各省编制的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生态环境部每年开展集中审核,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制定的减排措施,均会被退回。
二、《指南》同时明确,重点企业绩效等级越高,重污染天气期间所需要落实的应急减排措施越少,对等级最高的绩效A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为促进我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厅自2020年以来持续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鼓励有意向提升绩效等级的企业申请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开展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等提标改造。截至目前,我省已评出绩效A级企业23家、B级企业107家、绩效引领性企业29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明显减轻了上述企业的应急减排负担。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加强与生态环境部的沟通衔接,推动优化玻璃窑炉等不可中断生产设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规则,推动完善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标准体系。同时持续指导开展绩效“创A”行动,组织开展绩效分级省级评审,合理分配中央资金用于支持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和燃煤设施淘汰,为我省日用玻璃高水平发展做好环境要素保障。
办复类别:B类
办理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处
联系电话:0551-62376686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11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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