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唐山冀东启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吊车租赁年度协议项目招标
发布时间:2024-11-04 14:41:13
唐山冀东启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现就如下项目进行采购,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 招标基础信息
招标编号:10060000-ZB-2024-0387
标书号:CQX-SBWX-2024-0054
采购单位:唐山冀东启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报名截止时间:2024-11-12 08:00:00
报价截止时间:2024-11-12 13:00:00
咨询截止时间:2024-11-12 08:00:00
开标时间:2024-11-12 13:00:00
采购类别:管理咨询
┃供应商报价要求
其他资质信息:
保证金:3000.00元 (电汇附言请注明:招采保证金10060000-ZB-2024-0387)
保证金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唐山古冶支行/唐山冀东启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744333343
┃物料清单
物料描述(材料名称) | 物料类别 | 规格型号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付款方式 | 采购工厂 | 备注 |
吊车租赁 | 租赁服务 | 8吨 | 1.000 | 台 | 电汇或承兑 | 启新公司 | 1、每日以一个台班起算,工作时间8小时为一个台班,以约定使用吊车时间为开工时间,如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厂,则按照吊车进厂时间为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吊车司机与使用人沟通后确定不再使用的时间为准。单次使用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结算。 2、8-80吨吊车单次使用时间在4-8小时之间的按一个台班结算;超过8小时,1小时之内不另行付费(含1小时),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 3、100-300吨吊车使用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超过5小时未到8小时的按一个台班结算 |
吊车租赁 | 租赁服务 | 16吨 | 1.000 | 台 | 电汇或承兑 | 启新公司 | 1、每日以一个台班起算,工作时间8小时为一个台班,以约定使用吊车时间为开工时间,如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厂,则按照吊车进厂时间为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吊车司机与使用人沟通后确定不再使用的时间为准。单次使用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结算。 2、8-80吨吊车单次使用时间在4-8小时之间的按一个台班结算;超过8小时,1小时之内不另行付费(含1小时),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 3、100-300吨吊车使用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超过5小时未到8小时的按一个台班结算 |
吊车租赁 | 租赁服务 | 25吨 | 1.000 | 台 | 电汇或承兑 | 启新公司 | 1、每日以一个台班起算,工作时间8小时为一个台班,以约定使用吊车时间为开工时间,如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厂,则按照吊车进厂时间为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吊车司机与使用人沟通后确定不再使用的时间为准。单次使用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结算。 2、8-80吨吊车单次使用时间在4-8小时之间的按一个台班结算;超过8小时,1小时之内不另行付费(含1小时),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 3、100-300吨吊车使用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超过5小时未到8小时的按一个台班结算 |
吊车租赁 | 租赁服务 | 30吨 | 1.000 | 台 | 电汇或承兑 | 启新公司 | 1、每日以一个台班起算,工作时间8小时为一个台班,以约定使用吊车时间为开工时间,如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厂,则按照吊车进厂时间为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吊车司机与使用人沟通后确定不再使用的时间为准。单次使用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结算。 2、8-80吨吊车单次使用时间在4-8小时之间的按一个台班结算;超过8小时,1小时之内不另行付费(含1小时),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 3、100-300吨吊车使用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超过5小时未到8小时的按一个台班结算 |
吊车租赁 | 租赁服务 | 50吨 | 1.000 | 台 | 电汇或承兑 | 启新公司 | 1、每日以一个台班起算,工作时间8小时为一个台班,以约定使用吊车时间为开工时间,如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厂,则按照吊车进厂时间为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吊车司机与使用人沟通后确定不再使用的时间为准。单次使用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结算。 2、8-80吨吊车单次使用时间在4-8小时之间的按一个台班结算;超过8小时,1小时之内不另行付费(含1小时),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 3、100-300吨吊车使用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超过5小时未到8小时的按一个台班结算 |
吊车租赁 | 租赁服务 | 70吨 | 1.000 | 台 | 电汇或承兑 | 启新公司 | 1、每日以一个台班起算,工作时间8小时为一个台班,以约定使用吊车时间为开工时间,如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厂,则按照吊车进厂时间为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吊车司机与使用人沟通后确定不再使用的时间为准。单次使用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结算。 2、8-80吨吊车单次使用时间在4-8小时之间的按一个台班结算;超过8小时,1小时之内不另行付费(含1小时),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 3、100-300吨吊车使用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超过5小时未到8小时的按一个台班结算 |
吊车租赁 | 租赁服务 | 80吨 | 1.000 | 台 | 电汇或承兑 | 启新公司 | 1、每日以一个台班起算,工作时间8小时为一个台班,以约定使用吊车时间为开工时间,如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厂,则按照吊车进厂时间为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吊车司机与使用人沟通后确定不再使用的时间为准。单次使用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结算。 2、8-80吨吊车单次使用时间在4-8小时之间的按一个台班结算;超过8小时,1小时之内不另行付费(含1小时),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 3、100-300吨吊车使用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超过5小时未到8小时的按一个台班结算 |
吊车租赁 | 租赁服务 | 100吨 | 1.000 | 台 | 电汇或承兑 | 启新公司 | 1、每日以一个台班起算,工作时间8小时为一个台班,以约定使用吊车时间为开工时间,如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厂,则按照吊车进厂时间为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吊车司机与使用人沟通后确定不再使用的时间为准。单次使用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结算。 2、8-80吨吊车单次使用时间在4-8小时之间的按一个台班结算;超过8小时,1小时之内不另行付费(含1小时),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 3、100-300吨吊车使用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超过5小时未到8小时的按一个台班结算 |
吊车租赁 | 租赁服务 | 130吨 | 1.000 | 台 | 电汇或承兑 | 启新公司 | 1、每日以一个台班起算,工作时间8小时为一个台班,以约定使用吊车时间为开工时间,如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厂,则按照吊车进厂时间为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吊车司机与使用人沟通后确定不再使用的时间为准。单次使用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结算。 2、8-80吨吊车单次使用时间在4-8小时之间的按一个台班结算;超过8小时,1小时之内不另行付费(含1小时),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 3、100-300吨吊车使用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超过5小时未到8小时的按一个台班结算 |
吊车租赁 | 租赁服务 | 160吨 | 1.000 | 台 | 电汇或承兑 | 启新公司 | 1、每日以一个台班起算,工作时间8小时为一个台班,以约定使用吊车时间为开工时间,如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厂,则按照吊车进厂时间为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吊车司机与使用人沟通后确定不再使用的时间为准。单次使用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结算。 2、8-80吨吊车单次使用时间在4-8小时之间的按一个台班结算;超过8小时,1小时之内不另行付费(含1小时),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 3、100-300吨吊车使用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超过5小时未到8小时的按一个台班结算 |
吊车租赁 | 租赁服务 | 200吨 | 1.000 | 台 | 电汇或承兑 | 启新公司 | 1、每日以一个台班起算,工作时间8小时为一个台班,以约定使用吊车时间为开工时间,如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厂,则按照吊车进厂时间为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吊车司机与使用人沟通后确定不再使用的时间为准。单次使用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结算。 2、8-80吨吊车单次使用时间在4-8小时之间的按一个台班结算;超过8小时,1小时之内不另行付费(含1小时),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 3、100-300吨吊车使用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超过5小时未到8小时的按一个台班结算 |
吊车租赁 | 租赁服务 | 300吨 | 1.000 | 台 | 电汇或承兑 | 启新公司 | 1、每日以一个台班起算,工作时间8小时为一个台班,以约定使用吊车时间为开工时间,如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厂,则按照吊车进厂时间为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吊车司机与使用人沟通后确定不再使用的时间为准。单次使用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结算。 2、8-80吨吊车单次使用时间在4-8小时之间的按一个台班结算;超过8小时,1小时之内不另行付费(含1小时),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 3、100-300吨吊车使用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超过5小时未到8小时的按一个台班结算 |
吊车租赁 | 租赁服务 | 500吨 | 1.000 | 台 | 电汇或承兑 | 启新公司 | 1、每日以一个台班起算,工作时间8小时为一个台班,以约定使用吊车时间为开工时间,如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厂,则按照吊车进厂时间为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吊车司机与使用人沟通后确定不再使用的时间为准。单次使用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结算。 2、8-80吨吊车单次使用时间在4-8小时之间的按一个台班结算;超过8小时,1小时之内不另行付费(含1小时),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 3、100-300吨吊车使用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台班价格结算费用,超过5小时未到8小时的按一个台班结算 |
收货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镇北外环路9号
┃详情描述
一、投标人资格: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4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1.5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要求: 1、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执行“十不吊”原则。吊钩以下“十不吊”所发生的事故由出租方负责。出租方的设备及现场操作人员的安全,由出租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对因违章操作给承租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十不吊内容: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3、出租方负责为司机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并提供缴纳证明; 4、出租方人员食宿、人员工器具迁移费自理。 5、出租方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超过2小时到达现场的,承租方有权扣除当日台班费;如果超过4小时乙方无法按时到达现场,承租方有权自行安排吊车作业,出租方应支付该次吊车作业涉及的所有费用外;还应支付该次所发生费用的10%违约金,如果出租方一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超过4小时未到达现场的作业情况,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拒绝支付之前发生的所有费用。 6出租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满足国6及以上排放标准要求。 7、供应商资质要求:具有工程机械租赁资质。 8、 技术联系人:刘建清 联系电话:18032505263 技术联系人:常 青 联系电话:18032505255 |
┃联系人
李彪 / 18732517272
┃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01058256280
监督举报邮箱:ygcg@jdsn.com.cn
招标单位:唐山冀东启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