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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泥企业监测结果将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发依据

水泥 安徽网 2020-03-27

今后,水泥企业的监测结果是否达标,将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发、执法监管等工作的依据。

根据国家出台的《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钢铁、水泥工业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记者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建(含改建、扩建)企业于4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10月1日起执行。今后,水泥企业的监测结果是否达标,将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发、执法监管等工作的依据。

据了解,安徽是长三角区域水泥熟料产能最大的省份,水泥工业是我省最主要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源之一。根据测算,2018年度安徽省水泥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为1.3万吨、14.0万吨,分别占全省主要工业排放总量的10.7%、45.9%,尤其是氮氧化物是PM2.5和臭氧形成的前体物,对空气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徐恒秋介绍说,当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到2020年底,我省14个未达标市(除黄山、池州外)PM2.5平均浓度要实现比2015年下降18%的目标。截止到3月25日,14个市的PM2.5虽然同比下降了24.5%,但较2015年仅下降12.6%,距离目标仍有不小的差距。

《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覆盖了水泥工业从源头到运输的全部生产领域,规定了生产设施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限值,提出了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标准》实施后,我省水泥行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将大幅下降,有利于加快推进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今后,水泥企业均需实现达标排放,并采取措施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水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以监测结果判定是否达标,并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发、执法监管等工作的依据。

编辑: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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