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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当年利润的50%!天山股份发布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水泥 中国水泥网信息中心 2025-06-30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来三年公司将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且长远发展前提下,积极进行现金方式分配股利。2025年至2027年的三个年度内每年分配的现金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6月27日,天山股份发布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至2027年的三个年度内每年分配的现金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全文如下: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持续、稳定和积极的分红政策。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企业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目前发展所处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方式,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利润分配中应优先适用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时间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来三年公司将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且长远发展前提下,积极进行现金方式分配股利。2025年至2027年的三个年度内每年分配的现金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重大投资计划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投资计划。

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现金支出。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监督和披露

1、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认证和决策过程中,将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2、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除召开股东会现场会议外,还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同时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并综合考虑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并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六)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股东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参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四、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综合考虑行业特点、战略规划、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并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审议股东回报规划。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详细论证,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规划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编辑:周程
监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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