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3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2023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甘 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市场、发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立足市场,发挥优 挥优势、发扬“团结、务实、敬业、开拓”的企 势,发扬“勤奋、务实、合作、创新”的企业精业精神,使企业健康地发展,让全体股东获得良 神,创造价值,回报顾客、股东、员工与社会, 好收益,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司担保等)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何担保;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保; 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浙江诸暨次坞镇大院里村浙江上峰建材有限 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738 号西溪乐 公司或董事会通知的指定地点。 谷创意产业园 1 号楼 E 单元公司会议室或董事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通知的指定地点。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提供便利。股东以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作出决议。 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序。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