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协调等职能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及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赋予的职责与权利,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公司经营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或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公司可以组织独立董事对公司生产区域或重大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涉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经营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并确定年报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在年度审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年审注 册会计师应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独立董事作出书面说明。 上述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的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年度报告中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