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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沙和泥”要不得!员工职业性水泥尘肺!这家水泥厂被立案查处!

水泥,混凝土 健康浙江 2023-05-30

符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水泥尘肺一期,后经衢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六级。

近日,衢州常山县卫生健康局收到衢州市人民医院信函,内容为常山某水泥公司1名劳动者符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符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水泥尘肺一期,后经衢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六级。

案情介绍: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水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员工符某某进行每年一次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也没有加强人员教育管理,指导员工正确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存在管理失位的问题。同时,执法人员发现,该水泥公司已经不是“初犯”了,2020年该水泥公司就曾因对4名劳动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而受到立案查处。

“我在这家水泥公司已经工作16年了,一直在装车岗位。公司每个月发三个防尘口罩,里面的滤芯我直接用水洗,洗破了也接着用”“公司没有叫我去做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我就没有去”。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符某某这样回答。

防尘口罩在个人防护用品中属于第一等级,使用要求是相当严格的,没有及时替换滤芯、没有正确佩戴都不能起到防尘作用。像符某某这样直接用水清洗滤芯并且不及时更换,显然不能起到保护作用。而用人单位没有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该水泥公司再一次出现职业病病人,暴露了其在管理、教育方面的严重疏忽,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违法必究: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一名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常山县卫生健康局责令该水泥公司停止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并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监蜀黍普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防护用品,指导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佩戴防护用品,同时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劳动者也应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作为职业病防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可大大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

多数职业病造成的健康损害是不可逆的,但是职业病是可防的,重视职业卫生,不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也可以使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职业卫生无小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行使好自己的权利,积极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联合起来,共同构筑职业健康的安全防线。

编辑: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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