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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依法”决不只是“口号”

水泥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2021-10-15

主要问题有绿色矿山只“创”不“建”、 环境污染防治管控不严、忽视群众生态环境诉求和能耗双控工作推进不力四个方面。

近日,江西省将某水泥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缺失、环境问题突出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公布。主要问题有绿色矿山只“创”不“建”、 环境污染防治管控不严、忽视群众生态环境诉求和能耗双控工作推进不力四个方面。在能耗双控工作推进不力的问题中,案例称,生产设备批小建大,长期超产能运行。企业环评批复产能为年产124万吨熟料,实际建设产能扩大为年产155万吨。调阅生产报表发现,企业2018年至2020年生产熟料均超环评批复产能。

按今年3月26日江西省工信厅关于江西省水泥熟料生产线情况的公告显示,该水泥企业拥有2条∮4*60m水泥窑,建成日期分别为2004年10月和2009年12月。相对说还算比较早期设计的生产线。早期2000t/d规模生产线标定窑径为4m(少量有3.95 m)。随着设计水平提高、企业生产线管理能力的提升,窑径为4m的水泥熟料生产线的规模提升到了2500t/d。相应的年产能从62万吨提高到77.5万吨。这在工信部2017版开始的产能置换办法文件所列换算表中也可看出,窑径4米,对应实际产能为2500吨/日。

尽管如此,但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设计产能是项目的法定产能,是其他项目所有前期工作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排污许可的所涉生产规模基准是设计产能。因此,生产线规模设计产能定为2000t/d时,理应按此产能运行。与稍后批的同样窑径生产线项目相比,或许是有点“吃亏”。

《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当企业将设计产能2000t/d生产线在运行中按2500t/d组织生产,增加幅度达到了25%,明显是发生了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

2015年6月,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通知》称,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2018年1月,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2018〕6号)。《清单》规定,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为重大变动。

生产规模从2000t/d增加到2500t/d当属规模因素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也应重新评估。当然,如企业按2000t/d规模运行,不需进行重新报批、评估。

这个案例对水泥行业也是个警示,类似企业还有一定数量。《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不是停留在嘴上喊喊的“口号”,而是要实实在在落实在每一项具体工作中的。对于设计产能与实际生产产能存在(重大)差异的生产线,或严格按设计产能组织生产;或提升设计产能,按重大变动重新申办各项变动手续。由此涉及到设计产能增加,需进行产能置换。万不可为了“躲避”产能置换,或“懒”,在事实上扩大生产产能。其结果必将受到惩戒,到时可真的“亏”大发了。

编辑: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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