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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七起非法采矿案件

骨料,砂石快讯 燕赵都市报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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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邢台法院对7起非法采矿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采砂类违法犯罪行为,近日邢台法院对7起非法采矿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依法判处罚金,没收非法所得,退赔矿产资源损失,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修复费用。

尤某秋非法采矿案。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尤某秋擅自将自己非法占用的,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镇南阳村南侧500米处京广高速与京港澳高速公路间的河道提供给翟某锋(在逃)等人非法采砂使用,尤某秋共非法获利一万八千元。至案发形成大面积砂坑,经河北省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出具采坑建设用砂报告认定,该砂坑内砂质为Ⅲ类建设用砂;经河北华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测定,非法采砂地块面积为5894.77平方米,砂子方量为23579.08立方米;经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砂石价格为1178954元。经邢台锟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评估,尤某秋提供给他人非法开采的砂坑的回填费用为411542.64元。砂坑的回填费用评估费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已经缴纳罚金二万元并上缴违法所得18000元。

开发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尤某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尤某秋将非法采砂造成的砂坑恢复原状,若不能修复被挖砂坑,则承担砂坑修复费用411542.64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尤某秋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费2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尤某秋在邢台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侯某磊非法采矿案。201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侯某磊在未取得砂土开采许可的情况下于沙河市周庄办事处冀庄村村西盗采砂石,开采砂石经估算为4970.61立方米。经河北省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出具的建设用砂认定,被盗砂符合II类建设用砂标准。经鉴定,被盗采砂的价格为198824元。案发后被告人侯某磊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开发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侯某磊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侯某磊退赔矿产资源损失198824元,上缴邢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

邢某荣非法采矿案。2019年以来,被告人邢某荣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内丘县金店镇小辛旺村东南河道内非法采砂,销往内丘县、原邢台县等地,非法盈利515140元。经河北省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认定,被盗采的砂石符合三区细砂标准。

开发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邢某荣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被告人邢某荣违法所得515,140元,没收侦查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铲车一辆,上缴国库。

王某兴非法采矿案。王某兴系靳某飞(已判决)岳父。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靳某飞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王某兴在河北华顺矿产品有限公司北侧东边砂坑内盗采砂石形成1号砂石坑、2号砂石坑,两坑合计采出量为6393.55立方米。经鉴定,该砂坑中的河砂属于建设用砂,卵石属于建筑用石。被告人盗采砂石于2019年9月15日的市场价格为393842.68元。被告人在王某兴盗采砂石过程中,参与指挥车辆从尾矿坑中装卸砂石,还负责靳某飞经营的河北华顺矿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机制砂、石子的销售。经评估,1、2号砂坑的回填预算费用为153746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兴已经将1、2号砂坑大部分进行了回填。

开发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兴对非法开采砂石形成的砂坑与同案犯靳某飞连带承担恢复原状责任,若不能恢复原状,则与同案犯靳某飞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53746元;被告人王某兴在沙河市市级媒体就非法采矿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田某华非法采矿案。2019年9月底至国庆节期间,被告人田某华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铲车在内丘县金店镇东张村村北泜河北岸盗采河砂,并让张某1、杜某威、田某1、张某2、张某3五人驾驶货车将河砂运至存放点,田某华给张某1等人按照每车130-175元不等的价格支付运费,田某华在存放点对河砂筛选后对外出售。田某华共计盗采砂石2200立方米,涉案砂石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137412元。

开发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某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田某华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99936元(含已退赔的9000元);作案工具铲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砂坑范围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承担生态修复费用98730.4元;承担砂坑修复评估预算费用2000元;在邢台市市级媒体就非法采矿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端某恒非法采矿案。2017年5月份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端某恒伙同端某南(另案处理)等人,在邢台经济开发区大沙河河道、他人的擅自占用的土地等处非法采砂,形成砂坑12个。经勘测、评估,12个砂坑涉案价值共计618626元,其中在禁采区非法采砂价值535027元。经评估,涉案12个砂坑的回填费用共计323822元,评估费共计18500元。另查明,被告人端某恒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满日期为2021年2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

平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端某恒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犯非法采矿罪所判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618626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端某恒将其与他人共同非法开采砂石造成的三个砂坑(3号、4号、7号砂坑)恢复原状,若不能修复则共同承担砂坑修复费用89734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端某恒将其与他人共同非法开采砂石造成的六个砂坑(6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砂坑)恢复原状,若不能修复则承担砂坑修复费用20004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端某恒将其与他人共同非法开采砂石造成的砂坑(7号)恢复原状,若不能修复则承担修复费用15072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端某恒将因非法开采砂石造成的两个砂坑(1号、2号)恢复原状,若不能修复则承担修复费用9089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端某恒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费185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端某恒在邢台市市级媒体就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的行为赔礼道歉。

端某南非法采矿案。2017年5月份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端某南伙同端某恒(另案处理)等人,在邢台经济开发区大沙河河道内、他人的擅自占用的土地等处非法采砂,形成砂坑10个。被告人端某南于2020年12月7日到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平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端某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端某南将其与他人共同非法开采砂石造成的三个砂坑(3号、4号、7号砂坑)恢复原状,若不能修复则共同承担砂坑修复费用89734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端某南将其与他人共同非法开采砂石造成的两个砂坑(4号、5号)恢复原状,若不能修复则共同承担修复费用51376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端某南将6个砂坑(6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砂坑)恢复原状,若不能修复则承担修复费用20004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端某南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536917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端某南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费175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端某南在邢台市市级媒体就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的行为赔礼道歉。

编辑:戴冬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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