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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违规项目经清理取得名分后得守本分

水泥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2019-09-25

所以,无论从违规项目清理,或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都要在续建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在审批批复之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去年3月18日贵州1条日产45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正式点火投产。当地领导及项目所在当地市发改局、经发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等20余家政府部门出席了该项目的点火仪式。

  该项目在2016年3月29日经由工信部和发改委联合发文对尚有部分水泥行业未予公告或认定的建成和在建项目提出了处理意见(工信部联〔2016〕118号)。要求地方据此做好后续相关工作。明确要求,在按规定完善项目手续前,在建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成项目不得投产。地方要认真履职,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严格落实国土、环保、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处理。在对该项目处理意见中要求,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并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可后,请地方政府按规定完善项目续建相关手续。

  本以为违规项目经清理,并经工信部和发改委公告或认可后,项目取得了名分,理应会吸取教训,依法依规推进。所以,在看到项目于2018年3月18日点火消息后,直观觉得应是水到渠成的事。

  就在项目点火的1年半后,2019年9月19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将受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予以公示,“剧情”似出现反转了。怎么经认定的项目都建成点火了,环保手续却还未落实完善?

  在2012年12月贵州省曾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既然项目是违规项目,其环评批复当也属违规。原环保部在国发〔2013〕41号后,于2014年4月18日下发《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文件明确,经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认定后一年内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保部门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据此通知,该项目应在2017年3月28日前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

  该项目原是建2条日产45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经清理认定后为建1条。在2013年12月27日环保部等发布《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对新建企业必须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限值。《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重新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必须履行的手续。

  所以,无论从违规项目清理,或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都要在续建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在审批批复之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现实情况又是如何呢?公示中称,项目于2016 年6月开始建设,2018年5月建设完成一条 4500t/d水泥生产线,2018年6月开始投入运营,建成后运营至今。又称,由于企业生产规模及环保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目前尚未取得验收。《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该项目环评迟迟不重新报批,要求也没有,怎么验收?

  由于在重新报送的环评中明确写明,项目生产能力减半,污染物排放减少,项目建设可行。可该项目是以异地改造加括号新建标识,本质上就是新建项目。不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了产能置换?如实施了按2条线生产能力置换的,那说污染物排放减少了是事实,如仅置换了1条,或者根本没有置换,何来污染物排放减少(排放标准更严因素除外)?在环评中没有提到产能置换,以新建1条对比新建2条,从而得出污染物排放减少了,项目建设可行,是否显得过于要充门面,太过牵强了。

  项目没有重新进行环评,致使环保验收的依据也没有,2018年9月被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以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违法行为,罚款60万元。也可能因此处罚而警醒,不得不于2019年6月10日委托环评单位进行环评,于是有了9月19日的环评公示。可是之前,环保主管部门为什么不制止项目的建设和投产呢!2018年3月项目举行点火仪式时,当地环保部门也是嘉宾之一,也没制止,却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去逮个正着?

  更有意思的是,该项目早在2018年6月8日就已取得了当地市环保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5202220784853781001P),有效期至2021年6月7日。按原环保部下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规定,核发机关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内容进行许可时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相关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可是,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才公示,在没有重要依据之下,排污许可证却在1年又3个月前已核发,这又是什么原因?

  作为环评重要依据的企业产品结构,在变更内容中,出现变更后实际建设PC32.5R水泥产能43.05万吨。2018年国家标准修改单已明确,自2019年10月1日起,PC32.5R将予废止,现再作为环评的依据,不太合时宜。

  看来,违规项目经清理认定后,本应吸取教训,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可事实上,继续不守本分的项目似乎还有,行业主管部门该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编辑: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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