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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水泥企业却无排污许可证!

水泥 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2019-06-14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发布了“河北省5月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问题”信息。信息称,省生态环境厅于5月11日至5月2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执法检查发现,仍有部分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排污。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发布了“河北省5月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问题”信息。信息称,省生态环境厅于5月11日至5月2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执法检查发现,仍有部分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排污。

  看到此条信息所涉部分企业中,有1家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问题居然是,无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违法排污;料棚下料口粉尘收集罩设置不规范,粉尘收集效果差;露天堆存大量生产原料,苫盖不完全,扬尘污染严重。

  按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排污许可改革实施步骤上分行业、分阶段推动。2016年底,率先在火电、造纸两个行业推动排污许可改革,同时在京津冀试点地区开展钢铁、水泥行业,在海南开展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试点,为全国实施奠定基础。2017年要对大气十条、水十条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地处河北邢台的水泥企业怎么说也应在2017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但事实却是时至2019年5月还无排污许可证,毫不犹豫被戴上了“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帽子。

  2018年1月,原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对于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在金隆水泥集团网页的企业简介中称,长期以来,金隆集团始终坚持“名牌兴企、实业报国”的企业经营宗旨和“生产高质产品,顾客满意至上”的质量方针,以“专业创造经典、质量塑造品牌”的企业经营理念,短短几年间,金隆从机立窑发展到日产2500吨新型干法回转窑生产线,实现了质的飞跃。在其企业荣誉栏下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通过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却没有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违法排污。这样如此大的反差真让人无语!

编辑: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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